2026年8月12日,越南海关局发布第20238/CHQ-GSQL号函,就企业在第37/2026/ND-CP号法令下的商品标签疑问作出答复。该说明有助于区分进口实务中经常混淆的三个概念:原标签、越南语附加标签和电子标签。
企业最需要把握的是两个不同的合规节点:办理进口通关时,以及商品进入越南市场流通前。两个阶段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各合规阶段的核心要求
| 阶段 | 应满足的要求 | 企业建议采取的措施 |
|---|---|---|
| 装货前 | 审核该批货物拟使用的标签 | 向供应商索取实际照片,并与货物资料核对 |
| 办理通关时 | 实体原标签须显示商品名称、原产地及境外责任主体信息 | 检查商品或包装上的标签,并在适用时准备补充单证 |
| 进入市场流通前 | 完善越南语信息;附加标签不得遮挡原标签的强制内容 | 在正确位置粘贴标签,并保存完成后的照片 |
| 专业管理商品 | 同时遵守附录I及相关专业规定 | 进口前确定商品类别及其附加要求 |
进口前标签检查清单
- 已取得每一级进口包装的实际标签照片。
- 商品名称、原产地及境外主体名称和地址已显示,或有适当的批次单证补充证明。
- 标签内容与发票、装箱单、合同和技术资料一致。
- 已确定该商品适用的专业标签要求。
- 越南语附加标签定稿已在商品进入市场前准备完成。
- 拟粘贴位置不会遮挡原标签的强制内容。
- 标签定稿、译文及粘贴后的照片已归入该批货物档案。
详细规定
1. 原标签的定义
第37/2026号法令第3条第6款规定,原标签是首次在商品或其商业包装上显示的标签。
因此,原标签并不是进口商在货物抵达越南后另行粘贴的越南语标签,而是在生产或包装环节已附着于商品或包装上的初始标签。
2. 通关阶段的原标签要求
根据第42条第2款,进口商品办理通关时,其原标签必须为实体标签。标签可使用外语或越南语,但应包含:
- 商品名称。
- 商品原产地;如无法确定原产地,则按第47条第3款注明完成商品最后加工工序的地点。
- 境外生产者或对商品负责的境外组织/个人的全称或简称及地址。
如原标签未完整显示境外生产者或责任主体的名称和地址,则缺少的内容应按照第42条第2款,在随货文件或该批货物的单证中完整体现。
原标签上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可依照TCVN 7217-1进行缩写。越南科技部也曾说明,如“Made in Korea”或“Product of Korea”等表述能够明确识别原产地,并与进口资料一致,通关时可被考虑接受。
3. 电子标签的适用范围
第52条第1款原则上允许责任组织或个人使用电子标签展示部分或全部强制信息,但第42条第2款以及专业法律明确要求实体标签的情形除外。
因此,进口商不应理解为仅提供二维码或网页链接即可替代原标签。办理通关时,上述三类核心信息仍须通过实体标签显示。
电子标签可以补充信息,但其访问和展示方式仍需符合第37号法令及相关专业规定。
4. 市场流通前的附加标签要求
进口商品原标签使用外语的,进口商应在商品进入越南市场流通前,按规定补充越南语标签。
附加标签应当:
- 粘贴在商品或商业包装上。
- 不遮挡原标签依法必须显示的内容。
- 将原标签的强制内容译成越南语,并补充该类商品依法尚缺的其他强制信息。
- 保留原标签;如附加标签采用电子形式,应向消费者作出清晰指引。
在越南市场流通的商品,其越南语基础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责任组织/个人的名称和地址、商品原产地,以及附录I和相关法律按商品性质要求的其他内容。
适用范围与专业管理注意事项
第20238/CHQ-GSQL号函是针对具体问题引用现行规定作出的答复,并不替代第37/2026号法令。越南海关同时指出,如对法令本身仍有疑问,企业应向法令起草主管机关——科技部——书面咨询,以获得权限范围内的指导。
不同商品还可能受到食品安全、医疗、化学品、能源、计量或其他专业规定约束。企业应结合实际商品和资料进行核查,不应对所有进口产品套用同一标签模板。
参考来源
- 越南政府门户网站 – 第37/2026/ND-CP号法令
- 越南科技部 – 商品原产地标注方式答复
- 越南政府门户网站 – 批次单证中的标签信息能否被接受?
- 越南海关局2026年8月12日第20238/CHQ-GSQL号函,由网站所有者提供图片。
本文为一般合规信息汇总,不替代法律意见或主管机关针对具体货物作出的指导。
如需协助审核具体货物的单证和标签方案,可了解SeaAir Global报关服务,或提交咨询需求。


